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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好文】油改方案未落地,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怎么改?

时间:2020-07-02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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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以前建设的天然气管道运输运价比照原油的管道运价制定,而原油的管道运价则是参照铁路运价制定的,其收费raybet雷电竞电竞app下载地址 最早是在1976年由石化部(76)油化财1356号文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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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国家实行了“利改税”、“拨改贷”政策,对天然气管线实行“新线新价”。“新线新价”是按照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在满足行业财务基础收益率12%的前提下反算出来的。国家核定新管道运输价格主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和有利于市场销售,同时兼顾用户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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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管输价从目前的门站价中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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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价格监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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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新的运输定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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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信息公开

  1. 明确提出管网财务独立,体现未来管网改革方向。新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管道运输业务的企业原则上应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目前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经营的企业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管道运输业务财务核算独立。”这样的规定透露出未来的天然气管网改革思路应以独立为主,而不是将目前的管网拆分出来合并成立管网公司的思路。
  2. 区分增量和存量管网,区别对待,实行不同计价方法。新办法第八条规定,对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管道,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30年)取得合理回报(全投资收益率8%),在未达产前实行固定收益率的计价方法。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达产期后,调整为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管道运输价格。这种不同计价方法,既充分考虑了新投产管道需要稳定收益收回成本的考虑,也兼顾了建设运营方和下游用气方的利益。
  3. 一些具体规定还符合实际,充分体现出灵活性。例如,新办法第八条第十条对75%负荷率的规定就比较符合实际。据某燃气集团2014年对全国9家管道运输企业的管道平均负荷率的调研数据显示,3家高于75%,4家为50%—75%,2家低于50%,9家管道运输企业的管道平均负荷率为75%。再如,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管道运输价格校核调整过程中,按上述办法测算的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幅度过大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管道运输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这种规定充分体现新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会随时根据形势变化而做出灵活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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