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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将特许经营权授予新设项目公司需要注意什么?|阳光解读

时间:2020-07-02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浏览:
编者按:今日公号继续推出阳光解读专栏文章。实践中有不少政府与企业约定新设立家项目公司从事特许经营项目的案例,那么约定将特许经营权授予新设立的项目公司是否合法合规呢?在这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才能减小风险呢?今天的案例值得关注!

2010年1月,S县政府(甲方)与A公司(乙方)签订了份《S县天然气项目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协议书》,约定乙方在甲方境内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的独立法人企业,甲方授予该独立法人企业30年特许经营权。

 

B公司申请设立时并提交了A公司与S县政府所签订的《S县天然气项目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协议书》《S县天然气项目投资开发建设经营合同书》及A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且设立人a时任A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b时任A公司的副总经理。在之后的股权转让中,a写了情况说明并且签字、加盖A公司公章。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B公司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经营S县境内的天然气项目,而该天然气项目亦是A公司与S县政府签订合同的目的,同时B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a、b亦与A公司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按照A公司与被告S县政府签订协议所约定的最低出资额进行的出资,故B公司的设立与A公司具有关联性。

第,S县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的授予对象是“在S县境内注册经营该项目的独立法人企业”,并非原告A公司。S县政府(甲方)与原告A公司(乙方)签订的《S县天然气项目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协议书》《S县天然气项目投资开发建设经营合同书》明确约定:“乙方必须在甲方境内注册经营该项目的独立法人企业(在S县缴纳税收),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甲方授予乙方在S县境内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30年特许经营权。”

第,B公司是A公司依约在S县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首先,B公司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经营S县境内的天然气项目,该公司系独立法人企业,其注册资金1000万元符合协议的要求,故B公司符合在S县境内经营天然气项目的形式要求。其次,从a提交的加盖A公司公章的情况说明来看,B公司作为在S县设立的经营天然气项目的独立法人企业,已得到A公司的认可。S县政府在将S县天然气项目经营权授予B公司前,已经具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认定B公司系原告A公司“在S县境内注册经营该项目的独立法人企业”。再次,A公司宣布与B公司无任何关系,只是因为a、b与c在进行B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纠纷,并不影响A公司认可B公司系协议所约定的“在S县境内注册经营该项目的独立法人企业”。

综上所述,被告S县政府与第人B公司签订《S县城市天然气建设和经营协议》,并将S县境内天然气管网开发建设经营项目授权给该公司的行为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行为并不违法,亦未构成对原告A公司的违约,故被告S县政府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2.项目公司与原公司的“关联性”应符合定raybet雷电竞电竞app下载地址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法院要求新设项目公司与原公司之间具备定的“关联性”,原公司设立项目公司时应该注意证明这种“关联性”的存在,以防范法律风险。具体而言,这种“关联性”需要符合下列raybet雷电竞电竞app下载地址 :

根据前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公司与政府签订协议,约定成立项目公司开展特许经营项目,该“协议”性质上并非特许经营协议,而是个“初步协议”,原公司和新设项目公司都不能据此获得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成立后,需要与政府部门另行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方可获得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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